第 2 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利息之計算: 採用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 (包括不足月 零星日數,以下同) 依左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滿一個月時,不予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一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時,照存款銀行三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時,照存款銀行六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時,照存款銀行九個月期牌告利率八折利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時,照存款銀行一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時,照存款銀行二年期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八、前款各目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機 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 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採用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照其實際存款期間,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牌告利率另加或減原議訂利率與原存款起存日同期間牌 告利率之差幅 (議訂利率高於牌告利率則加之,反之則減之) 後八折計息 。 採用議訂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比照議訂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辦理,惟在 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率利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 段計息。 以上各款調整後之利率不得低於存款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
第 3 條
定期存款到期後可轉期續存亦可轉存儲蓄存款。 存戶在開戶時可同時申請到期時自動轉期,在開戶後亦可以書面申請到期 時轉期存續。 轉期續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時,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提取之利息 亦可一併轉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