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 2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第 5 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
第 6 條
- 1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2前項財務報表,除新設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 3第二項財務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