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 特設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 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四、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五、其他客家文化推廣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