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藝文展演組。
三、文資典藏組。
四、公共服務組。
五、行政室。
六、會計室。

第 4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學術、文化、產業研究發展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二、委託研究專案之研擬及執行。
三、本中心各園區展演主題及典藏品之研究。
四、本中心各園區出版品之綜合規劃及管理。
五、本中心各園區與其他館際交流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5 條

藝文展演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各項藝文展演及展示主題計畫之擬訂。
二、展示施作與展場之管理、監控、監督施工及驗收。
三、展場燈光、電力及互動展示設施之維修。
四、本中心各園區客家文化戲劇、歌謠、藝文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藝文展演事項。

第 6 條

文資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各園區典藏政策及作業流程之擬訂。
二、本中心各園區典藏品之調查、徵集、保存、管理及維護。
三、本中心各園區圖書資料之徵集、保存、管理及維護。
四、客家文化資源數位典藏與加值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文資典藏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語言文化教育推廣活動之執行。
二、本中心各園區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考。
三、本中心各園區解說導覽設施內容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導覽員之訓練
    。
四、本中心各園區委外經營案件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