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 3 條
-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 2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 3曾獲頒本會客家貢獻獎者,不另頒給本獎章。
第 3-1 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