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 二、語言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 三、產業經濟處,分三科辦事。
- 四、藝文傳播處,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政風室。
- 八、主計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全國客家會議、地方客家事務相關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 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發展計畫、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與推動、資訊應用環境規劃與管理及資通安全推動與執行。
- 七、國際客家事務、客家社團發展之規劃、協調、獎勵及推動。
- 八、客家事務之公民參與與客家銀髮、青年社會力成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九、國際多元文化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7 條
語言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客語政策與法規之研究及發展。
- 二、客語教育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獎勵。
- 三、客語師資人才之培育。
- 四、客語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 五、客語通行語及政府服務客語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 六、客語社會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 七、客語文基礎之建立、普及使用及數位應用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獎勵。
- 八、其他有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
第 8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 七、客庄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 八、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 九、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 十、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