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
- 一、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之推動。
- 二、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之推動。
- 三、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之研撰。
- 四、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培育。
- 五、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
- 六、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
- 七、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事項。
第 4 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 一、辦理客家學術或在地知識體系發展有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綜合型計畫相關經費或其他有助於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事項之補助。
- 二、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
- 三、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發給就學獎勵金或研究獎勵金。
- 四、辦理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費用之補助。
- 五、辦理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之補助。
第 6 條
- 1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
- 2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
- 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之相關事項。
- 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建議獎勵方式、名額及獎勵金額。
- 三、評核獎勵案件執行成果。
- 3學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且有助於促進客家學術及在地知識研究與發展,並經學發會審議通過之建議獎勵者,得由本會頒給獎狀、獎牌或核給獎勵金、補助款,獎補助額度依下列標準核給:
- 一、依第三條第一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二、依第三條第二款條件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必要時酌增之。
- 三、依第三條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 四、依第三條第四款條件申請者:全職博士生入學後之前三年在學期間之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元;全職博士後研究員獎勵金每月新臺幣五萬元至七萬元,每次核給一年,最長得延長三次。
- 五、依第三條第五款條件申請者:每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叢書,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六、依第三條第六款條件申請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二百萬元。
- 七、依第三條第七款條件申請者,得專案辦理,其額度不受以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