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 2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

第 3 條

  • 1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 2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