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政府預算撥充。
  • 二、緩起訴處分金。
  • 三、認罪協商金。
  •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五、受贈收入。
  • 六、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 七、其他相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