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凡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 2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 3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第 3 條
- 1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其申請創業貸款,應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2前項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
-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
第 4 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
第 5 條
- 1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 2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 3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