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土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 四、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相關收入。
- 五、本基金孳息。
-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辦理土地重劃所需支出。
- 二、辦理區段徵收所需支出。
- 三、基金土地資產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 四、推動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業務所需支出。
-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