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 7 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第 8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資格考驗成績為及格: 一、總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二、總測驗成績達五十分,且實作測驗成績達六十分者。 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但考驗科目中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仍以不及格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