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 二 核定收支命令。
-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五 考核財務效能。
- 六 核定財務責任。
-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第 14 條
- 1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2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 15 條
- 1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 2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第 34 條
- 1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 2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3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4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 47 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第 57 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第 59 條
- 1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 2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第 65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 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 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 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 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 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
-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第 68 條
- 1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 一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二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三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 四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 五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 2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第 69 條
- 1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2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 3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第 75 條
- 1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3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7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