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 2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