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審計機關策略規劃之擘劃策進及研議。
- 二、審計制度、程序、技術方法改進之研議。
- 三、年度研究報告、創新案件之評審及處理。
- 四、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相關審計業務之查核。
- 五、執行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 六、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學者專家。
- 二、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
- 2前項第一款人員之任期為二年;第二款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