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 二、審計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 三、審計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事項。
- 四、審計法規之蒐集、分析、研究事項。
- 五、審計案件涉及法律問題之審議事項。
- 六、重要案件涉及法令問題之會核事項。
-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 八、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 2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3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