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訓練包括課程內容六十小時,測驗七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開訓:三小時。 二、專利師執業倫理:三小時。 三、專利法規:九小時。 四、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及實務:三小時。 五、專利分類及檢索:六小時。 六、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十二小時。 七、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及實務(含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三小時。 八、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三小時。 九、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實務:六小時。 十、專利申請及爭訟案例研討:十二小時。
第 8 條
本訓練及格方式,以測驗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測驗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測驗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訓練測驗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利說明書之撰寫成績未達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