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第 10 條
- 1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 2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