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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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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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目
命令
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條文
沿革
相關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3 條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