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亦同。
第 3 條
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第 6 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