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投資,應由出資人檢具該項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與合 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核准證明文件 ,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 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
第 6 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 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 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