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