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專用下水道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開發區域地形圖(含集水區)及規劃總圖。 二、專用下水道排水區域範圍總面積。 三、專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 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 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 七、完工期限。
第 7 條
分流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 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基地分擔,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雨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雨水下水道建設費(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物分擔,依建築物樓地板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 污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污水下水道建設費(元)/依法容許最大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