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氣象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如下:
  • 一、氣壓類。
  • 二、溫度類。
  • 三、溼度類。
  • 四、降水類。
  • 五、風向類。
  • 六、風速類。
  • 七、日照類。
  • 八、日射類。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