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獎學金給予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 ,而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但學業科目如有一科 不及格者,不得受獎。 前項學生如係身體殘障,或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不宜作劇烈運動者,其 體育成績以六十分為準。
第 4 條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