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 2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 3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5 條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
-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
第 6 條
- 1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 2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