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之師資,學分班應具有專科學校合格教師、專業及技術 教師資格;非學分班得聘請具實務性專長者兼任之。 前項師資由校外人士擔任者,不得超過該班教師人數三分之一。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得兼採校外教學、遠距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 6 條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以專班方式辦理,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 、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專科學校相關法令之規定。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專科學校入 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學校對學員成績及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