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技術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 部) 得審酌教育政策及國家社會發展人力需求情形,核准符合大學設立標 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並得核准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 。
第 4 條
專科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本部得依教育政策及國家社會人力發展需求, 擇優核准其改制為技術學院,並得設專科部: 一、辦學成績: (一) 最近五年辦學成績優良,有具體績效。 (二) 全校科、組辦理成效良好,有具體績效。 二、積極辦理實務性研究、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或以技藝表演及符合該 類科性質特色之方式辦理,成效優良,確有具體事實。 三、校務行政:招生、學籍、課程、財務、人事、會計、財團法人及其董 事會等事項,均符合規定,且運作管理完善。 四、師資:各系、科均有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最低要求如下: (一) 全校生師比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 (二) 申請改制時,專科學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專任講師以上 教師人數至少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二, 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後應達百分之二十五。 (三) 各專任專業科目教師,應優先遴聘具一定年資之業界工作實務經驗 ,或持有乙級及相當等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者任教。 五、設備: (一) 各系、科應依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教學、研究及實習所需之 儀器、設備及場所;其基準由本部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定之。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已完成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 施與功能;其圖書館基本圖書量至少十萬冊,每系、科之專門期刊 至少二十種。 六、校地及校舍: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本部因政策考量而專案核准由職業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者,不得改制為技 術學院。
第 5 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並設專科部,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專科學校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改制之條件者,得研擬改制計畫書,提 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 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為辦理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事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 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 、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於辦理實地訪視後,進行複審,經複審合格, 提本部技職校院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就學校 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改進意見;必要時本部得同意其先行籌 備,並俟籌備完成後再核定改制。 四、專科學校經前款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私立學校由本部核定改制; 公立學校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辦。
第 6 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所、系、科: 一、核准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系以上;其辦理之系別以原專科學校已經設置 、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師資之科別,往上延伸辦理二年制技 術 (學) 系及進修部在職班為原則。 二、核准改制後第二年起,得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增設、調整系、科,第 四年起得增設研究所,由各校依當年度增設、調整所、系、科、班審 查原則規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