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招收轉學生,以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以外之學期為限。但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轉學,符合學校學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 2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得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得招收大學肄業生。
第 13 條
- 1專科學校學生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 2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