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第 3 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