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不得充任專責報關人員,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5 條

  • 1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 一、關務英文。
    • 二、關務法規概要。
    • 三、通關實務概要。
    • 四、稅則概要。
  • 2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6 條

  • 1
    本考試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按全程到考者總成績高低順序,以排名前百分之十六、總成績達五十分且無任一科為零分者為及格,並以及格者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及格標準。
  • 2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3
    第一項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之計算結果有小數者,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 4
    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