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筆試得視科目性質,採申論式試題或測驗式試題。 筆試採申論式試題時,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但外國文科目、專門名詞及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 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者,得以英文作答。
第 5 條
口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知識占百分之 六十。 二、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三、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一)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舉行口試前,口試委員應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並得擬定書面問題, 交由應考人作答。
第 6 條
實地考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實地考試內容及評分比例: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實務經驗占百分之 三十;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二、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 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舉行實地考試前,實地考試委員應會商考試範圍及評分標準。
第 8 條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舉行者,其成績之計算,除別有 規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科目 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 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合計滿六十分為 及格。 前項各款所定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 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