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 心理師考試: 一、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 大學、獨立學院相關心理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 心理師考試: 一、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二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 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一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 相關心理、諮商、輔導所、系、組碩士以上學位。 三、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政府立案有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業務之機 構,從事諮商心理業務滿三年,並具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 格。
第 8 條
臨床心理師應試科目: 一、臨床心理學基礎。 二、臨床心理學總論 (一) (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偏差行為的成 因) 。 三、臨床心理學總論 (二) (包括心理衡鑑、心理治療) 。 四、臨床心理學特論 (一) (包括自殺之心理衡鑑與防治、暴力行為之心 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飲食障 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 (二) (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 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 鑑與心理治療) 。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 (三) (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 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9 條
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 一、人類行為與發展。 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 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 (包括專業倫理)。 四、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心理測驗與評量。 六、心理衛生 (包括變態心理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