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 各類科: 一、漁航員: (一) 一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二) 一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三) 二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長。 (四) 二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 船船副。 (五) 三等船長: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 三等船副: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員: (一) 一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輪機 長。 (二) 一等大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大管 輪。 (三) 一等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 二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未滿七五0千瓦之漁船輪機長 。 三、電信員: (一) 無線電子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選擇在 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二) 普通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2 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 A3、A4 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三) 限用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於 A1 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四) 一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五) 二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行 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一等輪機長、一等大管輪及無線電子員考試 ,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二等船長、二等船副、一等管輪及 普通值機員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三等船長、三等船 副、二等輪機長、限用值機員、一級話務員及二級話務員考試,相當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
第 12 條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 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 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 13 條
應考人依第九條規定,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4 條
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電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 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5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文件之影 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文件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