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 為下列二類科: 一、牙體技術師。 二、牙體技術生。 前項牙體技術師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生考試 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一、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學校畢業資格。 二、牙體技術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 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第 8 條
牙體技術師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牙體形態學及牙科材料學 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科目)。 三、牙體技術學(三)(包括全口活動義齒技術學、活動局部義齒技術學 科目)。 四、牙體技術學(四)(包括牙科矯正技術學、兒童牙科技術學及牙技法 規與倫理學科目)。 前項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均為六 十分鐘。 牙體技術師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
第 9 條
牙體技術生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概要、牙體形態學、牙科材 料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活動義齒技術學及牙科矯 正技術學科目)。 前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 均為六十分鐘。 牙體技術生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
第 10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