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國文 (論文與閱讀測驗) 。 二、專業科目: (二)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三) 社會個案工作。 (四) 社會團體工作。 (五) 社區工作。 (六) 社會工作管理。 (七)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