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為
下列二類科:
一、職能治療師。
二、職能治療生。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生
類科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應考
資格表」所列資格之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應試
科目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榜示後十日內辦妥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逾期
不繳回體格檢查表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視同考試不及格。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職能治療師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百分之十,專業科
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職能治療生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
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行政院衛生
署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