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 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 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 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 得應本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基礎聽力科學。 二、行為聽力學。 三、電生理聽力學。 四、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 五、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 六、聽語溝通障礙科學(包括專業倫理)。 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