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二等無線電子員指適任航行於各海域船舶配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設 備之無線電子員。普通值機員指適任航行於中頻海岸電台範圍內及安全系 統設備之值機員。 前項人員適任航行於中頻海岸電台範圍以外之船舶配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 全系統設備之值機員,另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通用值機員應考資格第五款之資格者,得申請該 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船舶電信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 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第 12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3 條
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