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基礎言語科學(包括解剖、生理、語音聲學與語音知覺)。 二、神經性溝通障礙學。 三、兒童語言障礙學。 四、嗓音與吞嚥障礙學。 五、構音與語暢障礙學。 六、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 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