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口試、實地考試以個別方式或集體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兩種方式。

第 3 條

口試或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
主) 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
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 4 條

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知識: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第 5 條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
二、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第 6 條

舉行口試或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會商考試範
圍、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二項變更口試或實
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第 7 條

口試或實地考試委員依評分表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
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評分表如附件一、二。

第 8 條

典 (主) 試人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口試或實地考試評分情形,應嚴守
秘密。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