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 一、考試報名費:
    • (一)筆試。
    • (二)口試。
    • (三)體能測驗。
    • (四)實地測驗。
  •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 1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 2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