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 (一)一等航行員:船副。 (二)一等輪機員:管輪。 二、普通考試: (一)二等航行員:船副。 (二)二等輪機員:管輪。
第 3 條
一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三、○○○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一○、○○○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 二等航行員指在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三、○○○航行於國際航線或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一○、○○○航行於國內航線船舶服務者。 船舶在總噸位三、○○○以上未滿八、○○○,且航行於東經九○度以東,一五○度以西,南緯一○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者,得適用二等航行員。
第 4 條
一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服務者。 二等輪機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未滿三、○○○瓩船舶服務者。 船舶主機推進動力在三、○○○瓩以上未滿六、○○○瓩,且航行於東經九○度以東,一五○度以西,南緯一○度以北及北緯四十五度以南近海區域者,得適用二等輪機員。
第 11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2 條
船舶主機分柴油機、蒸汽推進機組、燃氣渦輪機三種,其已領有輪機員考試及格證書註明諳習機器僅為一種或二種者,得報名加註同級他種機器之考試。 報名加註船舶主機科目考試者,以各科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