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 2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7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 2前項實習認定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8 條
- 1驗光師應試科目:
-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 二、視覺光學。
- 三、視光學。
-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 五、低視力學。
-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9 條
- 1驗光生應試科目:
-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 二、驗光學概要。
-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 四、眼鏡光學概要。
-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10 條
- 1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報名履歷表。
-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五、報名費。
-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