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學士學位畢業證書。但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 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基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 理。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 、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 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 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 、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 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 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 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並已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醫師法修正生 效後一年內完成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修習中醫必要課 程全部學分,得有證明文件,於醫師法修正生效後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 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醫師法修正生效前,已入學之醫學系學 生,經修習中醫必要課程部分學分,且於畢業時完成全部學分,得有 證明文件,並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 經)。 (三)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四)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 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 (五)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 )。 (六)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 學)。 (七)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本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之試題題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本考試普通科目修正為國文 (作文、翻譯與測驗 ),仍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四十, 翻譯占百分之三十,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其餘專業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前 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 福利部查照。
第 8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9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0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