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一般醫學 二、臨床法醫學 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四、法醫毒物學 五、法醫生物學 六、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醫學採測驗式試題,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