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2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 1本考試應試科目:
-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 二、營養學。
- 三、膳食療養學。
-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7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項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類科及格,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 2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營養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 3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
- 4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8 條
- 1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報名履歷表。
-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五、報名費。
- 2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9 條
- 1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 二、資格證明文件。
-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 2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0 條
- 1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2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