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師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及格證書生效日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 第一項規定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依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規定辦理,並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第 9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