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佩帶文職小型勳章,依受勳人員所穿著之服裝,分別規定如左: 一、男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藍袍黑褂時,小型勳章佩帶於褂左上端,領下五公分 處與第二鈕扣齊平。 (二) 受勳人員穿著大禮服 (燕尾服) ,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 端五公分處。 二、女子禮服: (一) 受勳人員穿著女中式長旗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襟上端,距領下 十公分。 (二) 受勳人員穿著女西式晚禮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左胸。 三、受勳人員穿著制服時,小型勳章佩帶於上衣左上袋蓋上端五公分處。 四、受勳人員於佩帶小型勳章時,應同時佩帶所受有之中國最高等級大型 勳章一座。 五、同時佩帶兩種以上小型勳章,得按其勳章等次高低橫列,如勳章較多 地位不敷用時,得採上下兩列式或疊列式。 六、領受本國及外國小型勳章者,同時佩帶時,應將外國勳章按其綬制, 佩於本國同綬制勳章之次,並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