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由校長、副校
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
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校長
代理之;校長、副校長均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校長、副校長及秘
書均不能出席時,由校長指定資深主任代理之。
前項四分之一導師代表得由校長指定或導師相互推選產生。
第一項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

第 3 條

本會議,每半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交本會議討論:
一、關於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學生假釋審查事項。
三、關於學生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事項。
四、其他重要處遇事項。
前項事項,如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本會議備查。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得由校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報
告校長提交本會議。

第 7 條

會議時,各出席人員應將有關業務及議決案執行情形提會報告。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